根据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和《宜昌市教育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宜教发【2011]2号),我校为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机构
领导小组
组 长:靳其春
副组长:刘新 戴晓红 魏宇昊
成 员:谢迎春 张晓维 杨远华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和学生资助中心
一)申报、评审工作组
组长:刘新(兼)
成员: 黄国权 张坤 刘继雄 方玲丽及各班班主任
职责: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资金管理工作组
组长:戴晓红(兼)
成员:方玲丽 袁玉梅
职责:负责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
三)纪检监督工作组
组长:魏宇昊(兼)
成员:杨远华 王光炜
职责:负责学籍审核,对国家助学金的申报与评审、管理与
发放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四)学生资助中心
主任:方玲丽
成员:袁玉梅 丁玲(学籍管理员)
职责:负责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协调和联络,处理日常事务,
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案。
二、 资助对象
各种资助对象均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一)资助标准:
按照省市统一规定,我校实行每生每年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二)、资助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要提供特困证、低保证、烈士证等证件证明;其他应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县级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三)、资助程序及要求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1、学生本人申报
秋季开学后,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通过:由班主任组织召开班委会讨论确定拟资助对象,并由班主任签署班级意见。
3、年级组核查:由年级组主任具体组织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负责各班上报资助对象资料通过电话查证、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4、学校评审: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组、资金管理组、纪检监督组等组织机构(机构领导及成员文件另发),成员按年级人数的5%确定,明确责任。学校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确定资助名单;
5、学校公示: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若有虚假者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6、报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会同学校教务室对资助对象进行学籍审核,并填写《湖北省普通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教育局审核。
7、发放资金:由学校按市学生资助中心审定的名册为学生在开户银行开设“高中学生资助卡”,并领卡签字,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使用。
8、资助总结:认真做好资助工作总结,并对工作及时宣传,扩大知晓度、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资助工作。
四、其他资助
为切实解决困难学生实际问题,学校以多种形式进行校内资助、争取企业等社会资助。
1、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用于减免学费、住宿费、设立校内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2、关注社会助学活动,积极组织贫困学生申报企业助学,如彩票公益金助学、市英才助学、“双百”帮扶等。
宜昌市外国语高中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