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审办法
组 长:刘新
成 员:谢迎春、张晓维、杨远华、方玲丽及各年级主任、班主任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特困学生应具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2、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3、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办法
1、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详细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由三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三级公章:家庭在农村的,盖村委会、乡镇民政办公室、县民政局三个;城市的,盖居委会、街办、区民政局三个章。有低保证、孤儿证、烈士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等证件的提供原始凭证(原件)给评审小组。
2、评审小组通过走访家庭、观察学生在校表现等方式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宜昌市外国语高中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