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宜昌高新区工委组织部,市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基层单位科协,各有关单位、团体:

根据《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见附件1)规定,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科协决定开展第七届宜昌市青年科技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推荐候选人工作中,按照《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掌握评选条件,精心组织好评选和被推荐人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被推荐的候选人,到2018年12月31日止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三、本奖共设理、工、农、医、交叉5个学科评审组,根据候选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推荐表》上写明相应的学科组。

四、推荐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97号宜昌市科协学会部;

邮    编:443003;

联 系 人:滕明静,周 维;

联系电话:0717-6453713

附件:

1.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

2.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3.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推荐表

4.宜昌市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

5.宜昌市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             

附件1: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宜昌市青年科技奖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选拔、举荐、培养、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作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激励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把宜昌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加快向现代化特大城市迈进作出新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评选由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实施。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其中10名为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三条  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宜昌市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1、在科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进取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第四条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县(市)区科协和基层单位科协;

(二)在本市注册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专家联名推荐;

(四)其他有关单位、团体。

第五条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成立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由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1位分管领导担任;其余3名成员分别为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人才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的1名负责人担任。

在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专家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提出获奖候选人建议名单,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担任,办公室设在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

第六条  由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举行颁奖仪式,对宜昌市青年科技奖及宜昌市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获得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在媒体广泛宣传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届获奖者可优先作为“市管优秀专家”的推荐人选,同时作为新一届“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推荐人选。

第七条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将按照程序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推荐、申报、评审、表彰等工作,根据《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

三、本奖共设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五个学科组。候选人只能选择其中1个学科申报。

四、为使推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可共同设立本县(市)区青年科技奖。由该奖的评审领导机构遴选推荐候选人。其他推荐单位可参照进行。

未共同设立青年科技奖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遴选工作,科学技术协会承办具体工作。各相关学科单位、知名企业及新闻单位可作为协办单位。

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2—3名人选;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央在宜和市属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推荐1名人选(大型企业、科研单位和合并后的综合性大学可推荐1—2名人选)。

六、各推荐单位要注意推荐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基层工作的,特别是女性和少数民族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七、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基层上报人数、评审情况等。

(二)候选人材料:

1、宜昌市青年科技奖推荐表,复印3份(均应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宜昌市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由候选人填写,复印3份。

3、宜昌市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被推荐人须经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中应有两位不与候选人同单位。专家推荐意见表各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其他2份可为复印件)。

4、代表性的成果(不超过3项)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著作附样书一本。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均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并附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及获奖排名名次等材料,获奖证书与申报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取得经济效益的,要有实事求是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

为便于评审,上述4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3册。

(三)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3份,1000字左右,事迹内容应具体,并加盖推荐单位及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八、为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宜昌市青年科技奖评选办公室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评选活动各个阶段的最新消息。

九、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选拔、举荐、培养、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是设立宜昌市青年科技奖的根本任务,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十、本细则由宜昌市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编   号:              

   申报学科             

宜昌市青年科技奖

推  荐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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